本系列為瑞蒙一直想要嘗試的主題,原因在於研究所考試往往被認為是國家考試的風向球,且在稅法領域往往是法研所考題最為千變萬化,雖然瑞蒙自己研究所稅法不能算是特別高分(毋寧還是英文比較高分.....),還是希望能一紓己見,如果能順便幫助到未來的考生就太好了。
然而必須要提醒讀者,由於本題各小題均不超過十分,在考場上給予考生的反應時間並不能算太多,因此瑞蒙於此僅提供一個方向,並不會長篇大論,因為在各題的配分下,長篇大論的作答也是不現實的。
1. 台大法研財稅法組考情分析
若觀台大法研所戊組(即財稅法組)考科,「稅法」、「財政法」、「民法」、「行政法」、「英文」五科中僅前兩科為稅法專業科目,瑞蒙認為稅法財政法的考題近年來也有越來越活潑的趨勢。以財政法為例,111/112年連續兩年考出「超徵」普發6000元的時事議題,今年甚至考出「立法院」要求「高端公司」提供報告的憲政及預算法議題,可見財政法考題已經脫離傳統考點,漸漸朝案例化及時事化邁進。
而稅法這一科,近年的考題仍然偏向以「稅捐基礎法」為主,再輔以其他租稅主題的考試方式,由於研究所考題與國考稍有不同,往往給予考生較長作答時間,因此以稅法經常分為兩大題一題50分的考題形式來說,戊組的考生最佳的作答策略即是「針對爭點小題大作」,並且從「稅法基本原則」切入,較為妥適。然而113年稅法考題較為罕見的出現各題分數較少的子題形式,且題目詢問方式也與往年有所不同,故以下介紹瑞蒙對於這則有趣題目的淺見。
2. 本題背景介紹
本題出自111年憲判字第5號的案例事實,作為憲法法庭改制以來第一則稅法判決,本件自然是稅法組考生所不能放過。111年憲判字第5號所爭執者,係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之「跨年度盈虧互抵」規定。依照該項但書規定意旨,公司組織若有完備的會計帳冊簿據,且虧損和申報扣除年度,均使用「藍色申報書」(實務上甚少使用)或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」,即可以將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虧損,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,達到降低稅基進而降低稅負的效果。
討論到本件憲法判決時,大家常常聚焦在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是否屬於「稅捐優惠」的討論,釋字第427號似採肯定見解,本件判決則採否定見解,認為跨年度盈虧互抵係為「正確衡量營利事業之稅負能力」而適度放寬年度課稅原則之措施,因此應為「客觀淨額原則」之體現。
然而,本題的考點並不在此,而是在於該判決的其他爭點,亦即依照財政部第66年函,於認定虧損額時,需先扣除所得稅法第42條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,此亦為憲法法庭所肯認,而此見解是否妥適的問題,由此亦可看出本題旨在測驗考生臨場反應即獨立思考的能力,以及對於會計基礎知識和稅法基本原則的掌握,若是沒有細看過本件判決的理由書,確實是個不小的難題。
3.解題方向略解
1. 在不考慮111憲判字第5號判決的前提下:
(1) 如果您是聲請人A公司,您聲請釋憲的主張及理由為何?
A公司應主張66年函釋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:66年函釋僅為行政命令地位,卻於法律未授權情形下要求虧損額度先行扣除投資收益,係於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之「可能文意之外」,以不同標準要求「不當擴大營所稅稅基」,不僅未能真實反映客觀淨值原則,更違反租稅法律主義。
(2) 如果您是相對人國稅局,您答辯的主張及理由為何?
國稅局應主張66年函示係正確反映量能課稅原則,與租稅法律主義亦無違背: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係關於客觀淨值原則之規定,因此必須要「正確」且「真實」反映出納稅義務人之收入,方能貫徹量能課稅原則,投資收益既屬納稅義務人真實之收入,自可先行抵減核定之虧損額。又,「各期虧損」之內涵所得稅法既未明定,又需稅局核定,本件函釋見解自為稽徵機關所得職權核定之範圍內,而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。
2. 請針對111憲判字第5號判決,說明您贊成或反對的理由?
此小題則由讀者依照上述略解綜合出個人見解及可,若需要更為詳細的論述,瑞蒙推薦可以閱讀謝銘洋大法官不同意見書,相信會對讀者大有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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